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河道的划界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划定管理范围,根据需要划定护堤地范围和护岸地范围,设置界桩、界牌,并向社会公布。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