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河道的划界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划定管理范围,根据需要划定护堤地范围和护岸地范围,设置界桩、界牌,并向社会公布。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