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河道日常保护与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由河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及堤防、护岸维修养护等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及堤防、护岸的保洁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