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整治第十三条有效修建桥梁、码头、道路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应当按照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及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应当高于防洪规划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安全高度。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应当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