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整治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整治疏浚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整治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整治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来源、淤积物处理等事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