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