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权利保障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医疗机构应当执行潜在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禁止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私自处理和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