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