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