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