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通过开办市民学校、农民夜校、家长学校、道德讲堂等方式,开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职业技能等宣传教育,培育和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树立科学精神,自觉远离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