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文明单位建设:(一)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科学、民主、规范管理;(二)建设健康单位文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文明;(三)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四)规范经营行为,诚信守约,照章纳税;(五)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优化服务内容和流程,优质高效文明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