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第二十三条有效城乡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内干净卫生,不从事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等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的行为;加强乘客引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