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第二十一条有效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质量,不得从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活动。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卫生。文化娱乐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经营场所管理,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