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支持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机构建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