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依法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