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镇、村等日供水量大于二百立方米,但属于小型集中式取水的,其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建立墓地;
(四)掩埋动物尸体。
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区域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
(三)堆积垃圾、工业废料。
违反前两款规定,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同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