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的建设项目和行为以外,还禁止建设以下项目和以下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旅游设施、码头;(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四)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五)从事旅游、游泳、洗涤、垂钓等活动;(六)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七)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