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可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并有权了解处理结果。
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和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养犬行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有管辖权的部门不得推诿。
有关养犬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举报、投诉或者接受移交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