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及电梯安全行为或者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的相关单位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处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