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需要的条件和时间,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不得以扣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减损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