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需要的条件和时间,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不得以扣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减损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