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结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总工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