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