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政务服务机构、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服务方式,为特殊群体提供便捷服务。对特殊群体所需的医疗、社保、民政、出入境、生活缴费、资格认证、津贴补贴领取等高频服务事项,应当保留和完善人工服务等传统服务方式,不得限制办理渠道和方式。市场主体、特殊群体等有上门服务需求的,经预约,政务服务机构、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上门服务。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