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等政策措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人力资源支撑。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引进和培育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咨询、人力资源、职业技术培训、数据分析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在法律、知识产权、创业、政策、人才、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