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向排水设施排放地下水或者施工废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