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向排水设施排放地下水或者施工废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