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