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