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排水规划,编制排水设施排查与检测方案,制定建设、清淤和修复改造实施计划。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