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工作,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建立联动机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定期检查、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宣传、巡查、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组织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