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
(二)损坏、挪用、埋压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遮挡、覆盖消防警示、指示标志;
(四)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非机动车或者为电动非机动车充电,或者在室内为电动非机动车充电;
(五)损坏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
(六)在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地下车库堆放杂物等影响消防安全;
(七)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或者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
(八)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库房或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违反燃气、电器安全使用规定,安装、改装、使用、拆除燃气、电器设备和用具;
(十一)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