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

(二)损坏、挪用、埋压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遮挡、覆盖消防警示、指示标志;

(四)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非机动车或者为电动非机动车充电,或者在室内为电动非机动车充电;

(五)损坏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

(六)在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地下车库堆放杂物等影响消防安全;

(七)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或者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

(八)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库房或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违反燃气、电器安全使用规定,安装、改装、使用、拆除燃气、电器设备和用具;

(十一)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