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演练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二)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

(四)对孤寡老人、残疾人、智障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帮助排查住所火灾隐患;

(五)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农村庙会,以及各种集会期间,对居民集中居住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加消防安全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