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责任第十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居民住宅区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二)负责居民住宅区内建筑所用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四)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