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指定或者购买服务等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负责开展下列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一)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普及推广家庭教育知识和经验;
(二)培训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及志愿者,建立家庭教育人才库;
(三)开展家庭教育领域的业务交流及合作;
(四)指导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活动;
(五)研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服务产品;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