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采用暴力、侮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单位求助、举报。接到求助、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有前款不当行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属于本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及时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和单位职责的,按照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