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