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