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所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