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再建设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但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所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