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畜禽禁止养殖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国土空间、农业农村发展等规划调整以及新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关闭或者搬迁,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