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第九条有效申请人拟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