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许可证)。
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车辆经营权;
(三)有与车辆经营权相匹配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营运车辆;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驾驶人员;
(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停车场地和综合服务场所;
(六)有健全、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