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逾期不改正,并造成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