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本级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合理把握客运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和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建立健全综合调控机制,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管理范围,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商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网络理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