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的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履行相应的治安管理责任;

(二)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和法制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定期组织培训总结及考核;

(三)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人员、车辆档案,值班、信息报告等治安保卫制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并将配备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

(四)执行公安机关关于客运出租汽车治安防范的各项措施,为公安机关依法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五)巡游车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备案手续;

(六)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安全标准,落实客运出租汽车安全防范各项要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