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落实行业管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落实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二)执行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收费标准,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三)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二十四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失物查找等事宜,且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四)按照核准的经营类型和经营区域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超出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五)承担承运人责任并投保相关保险,发生运输安全事故及时向企业或者服务机构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六)不得组织、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事件;

(七)合理确定收入分配规则,不得向驾驶员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经营者在发生运输安全事故时先行垫付乘客损失。

鼓励经营者配合政府开展有关抢险救灾、战略物资运送、应急疏散等运输任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