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二节 网约车经营许可第二十条有效申请人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要求的材料。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