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巡游车是指依法取得车辆经营权和巡游车运输证,设置巡游车专用标志和设施,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或者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等预约方式承揽乘客提供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车辆。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网约车运输证,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揽乘客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