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第十六条有效巡游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收回相应的车辆经营权并注销相关许可证:(一)退出经营或者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二)车辆经营权对应的车辆运输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巡游车运输证被吊销的;(三)车辆经营权对应的车辆已达到机动车报废标准或者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车辆经营权被无偿收回的,巡游车经营者应当交回相关许可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