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共用屋顶等物业共有部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