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法开挖、扩建地下室,违法违规搭建建(构)筑物;
(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共用屋顶等物业共有部分;
(四)擅自改变房屋建筑、车位、园林绿地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
(五)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在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安装防护栏、雨棚、晾衣杆,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有碍小区景观的广告、标语等;
(六)堆放、储存超建(构)筑物荷载的物品;
(七)损毁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设备;
(八)车辆乱停乱放,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等;
(九)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车,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
(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十一)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擅自建设、接驳给排水系统和烟道,违规排放污水;
(十二)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
(十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遛放具有攻击性的大型犬、烈性犬、未经检疫的犬只及其他动物;
(十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装饰装修活动、设施设备运行等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并建立相应档案。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机构)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