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印章、会议、档案管理制度,并建立会议记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相关档案;
(四)拟定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定物业服务人续聘、选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六)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履行支付物业费等义务 ;
(八)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接受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考核,支持、配合有关方面依法履行职责;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